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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昌乐启动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治理行动 市民举报可获现金奖励

时间:2023-03-07 0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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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昌乐启动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治理行动 市民举报可获现金奖励

齐鲁网潍坊6月22日讯6月22日,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政府发布《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治理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昌乐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昌乐将在全县组织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治理。

记者了解到,在整治行动中,将对县域内所有房地产企业自成立以来的各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治理,包括营业税(5月1日以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昌乐县域内房地产企业应认真进行自查,以前年度如有未缴或少缴的,应主动到昌乐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凡6月30日前通过自查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予处罚;超过纳税申报期限补缴税款的,加收滞纳金。6月30日之后补缴税款的,除加收滞纳金外,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在整治行动中,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将联合出击,对房地产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的偷、逃、骗、抗税费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在房地产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证照资质审核、信用管理等方面对相关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中共党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此次整治行动将加入群众举报环节,鼓励市民对存在偷、逃、骗、抗税费行为的房地产企业进行举报。对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536—6279925。

据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县域内房地产企业要对企业各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自查,主动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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