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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300461.SZ)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时间:2022-05-26 0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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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300461.SZ)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格隆汇6月9日丨田中精机(300461.SZ)公布,公司于06月0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4号)。《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钱承林、张玉龙、陈弢: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况:

一、半年度业绩预告与半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7月15日,公司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净利润为1,400万元至2,583万元。8月30日,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净利润亏损9,554.52万元,且未及时进行修正。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4月至6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陆续发生对外诉讼,诉讼金额合计20,052.54万元,占公司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1.98%,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董事长钱承林、总经理张玉龙、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弢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钱承林、张玉龙、陈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及上述人员应当在6月19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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