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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不及时 天目药业控股股东收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时间:2022-11-02 15: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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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不及时 天目药业控股股东收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天目药业(600671)9月8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城影视”)于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指出,长城影视所持天目药业2500万股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因未偿还相关购回款本金和利息,被债权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已于1月7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涉诉股权占天目药业股权比例的20.53%,占公司持有天目药业股权比例的75.34%。截至目前,天目药业未披露上述事项。

浙江证监局表示,长城影视作为天目药业控股股东,未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上述事项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公司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工作完成报告。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执法措施。

如果对该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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