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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维权月 来看看我们拥有哪些权益

时间:2019-07-22 09: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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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维权月 来看看我们拥有哪些权益

1.公平就业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2.“三期”保护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未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假。

产假期间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哺乳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第三项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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