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教育厅实施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项目承训机构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9月3日
四川省教育厅实施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项目承训机构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改革创新我省教师培训体制机制,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的教师及教育系统专项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师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点等)教师、班主任(辅导员)、校(园)长、教研员、其他管理人员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干部等。
第二章机构认定
第四条认定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组建、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动态调整的原则认定。
第五条认定范围
(一)从事教师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具有教师培训经验和专业优势的其他普通高等院校。
(二)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师培训机构(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学院等);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研、科研、电教等相关单位;优质中小学教师发展基地学校,国家、省级职业院校教师校长培养培训基地及职业教育教师实践基地。
(三)经民政部门登记、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其他事业单位;网络研修机构等。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热心承担教师培训任务。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
(三)具有教师培训服务事项所必需的场地、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在已有的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且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具体条件
(一)培训业绩
具有教师培训经验,有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和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服务意识强,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
(二)专业和研究方向
从事的专业教育或研究与承训项目相一致,职教师资承训机构原则上应为从事职业教育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具备职业教育师资成长软硬件环境的相关企业。
(三)师资队伍
1.具有优秀的专家团队。设置项目首席专家,事业机构首席专家须为本机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其他机构首席专家须为签有劳动合同的人员。首席专家应具有相当学术造诣和影响力,具有丰富培训经验,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能全程参与培训项目指导。专家团队配置数量能满足培训项目需要、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实施相应培训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培训教学能力。专家团队中,本机构专家占比不低于30%,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比例不低于50%,且有一定数量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育一线名优教师及校(园)长。申报职教培训项目的机构,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才。
2.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管理人员配备齐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能够充分调动融合优质资源,提供培训项目所需的良好教学和后勤服务保障。
(四)场地平台
1.线下培训项目应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培训教室和相应的培训设施,并能提供食宿等生活后勤保障。其中自有校舍(含自有产权或有租用期在承接项目周期内的租赁合同)面积满足培训项目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研、科研、电教等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线下培训项目应具有稳定的、优质的教师教育实习实训基地,能够有效满足教师进行跟岗实践、教学观摩、情境教学等需要。
3.线上培训项目使用的平台应完成工信部ICP备案,公用网络IP地址、域名、事业法人机构等符合法定要求,平台所属公司及远程教育培训机构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提供APP平台的,应完成教育部教育APP备案。
4.线上培训平台应具有服务培训项目所需的同步或异步在线功能,并符合教育部《在线培训指南》相关要求。支持同步培训的平台应具有直播授课、录播回放、即时互动、课堂监管、并发支持等方面的功能。支持异步培训的平台要具有资源浏览、主题讨论、作业提交、小组合作、成果分享等在线活动功能,能够通过数据分析与智能推送为教师在线学习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支持,并实现全过程评价与管理。
5.线上培训时,平台应具备良好的网络培训支持条件,服务器、带宽、并发承受能力、多网连通性、视频点播、浏览速度等方面能够满足相应参训项目并发访问要求,数据存储安全,处理能力强,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且具有专职的培训管理团队和技术服务人员,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置突发状况。
(五)课程资源
1.已开发的教材资源、案例资源、网络资源等课程资源丰富适用、形式多样,能够满足不同类别、不同层次教师个性化选学需要。
2.课程资源内容新颖,针对性、实用性强,且有一定比例的实践性课程。
(六)项目设计
项目设计科学合理,方案有特色与创新。培训主题鲜明,目标定位清晰,课程安排合理,培训形式多样,绩效目标可测,组织管理严密。
(七)制度建设
具有完善的学员管理、教学管理、课程管理、质量监控、考核评价、经费使用、档案管理、成果凝练等培训管理制度。
第八条认定程序
教育厅根据当年所需开展的教师培训项目,按照“发布通知-自主申报-组织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组织认定和遴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项目相关要求,向教育厅同时递交资格认定和项目申报书。教育厅根据项目需求和机构所具备的相应条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遴选确定年度项目承训机构。
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从事教师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可免于资格认定审核,直接递交项目申报书。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九条项目管理
(一)通过认定的机构组织项目实施,接受教育厅的过程管理、监督指导与绩效考核。
(二)培训项目完成后,承训机构应向教育厅报送项目总结(包括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决算报告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项目承担机构当年绩效评价未达到良好等级的,2年内不得再申报承担四川省组织开展的国家和省级教师及教育系统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条经费管理
(一)项目承训机构要严格培训经费专项管理,落实经费审计和预决算制度,严格经费报销,确保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二)项目承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将培训任务转包给其他机构实施,严禁通过分包、转包等形式将培训经费划拨到其他机构。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
项目承训机构在申报或培训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厅可取消其培训资格,五年内不接受其申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培训协议或未完成培训任务的,教育厅可取消其培训资格,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三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的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项目承训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考本办法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9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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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实施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项目承训机构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教函〔〕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