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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佛教:被皇权干预 逐渐走向世俗化 僧尼出家都要“考试”

时间:2024-03-05 07: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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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佛教:被皇权干预 逐渐走向世俗化 僧尼出家都要“考试”

佛教释迦牟尼像

明朝建立初期,国家各项制度仿照元制,后期朱元璋根据形势变化和集权目的,进行了新制度变革。从而实现了君王对全国行政、法、军政大权的独揽,其专制集权制度也达到了我国历史巅峰。

同样,为了达到对佛教的有效控制,这一时期也重新制定了佛教制度和政策。裁撤了在洪武元年仿照元制,建立的全国性僧官机构善世院,取而代之的是以管理体制更加细密、层级、系统化的中央僧录司和地方各级僧司制度。

依行政区划而设的层级化僧司系统

明确的行政区划,为各级僧司衙门建立奠定了地域和等级基础据史书记载,洪武九年六月,全国设浙江、江西、福建等共十二个承宣布政使司;十五年二月又增设云南承宣布政使司,由此形成十三布政司。十三布政司区域,是明政府行使国家职权的主要区域,也是佛教普及和僧司设置的主要区域。这些明确的行政区划,为各级僧司衙门建立奠定了地域和等级基础。

佛家子弟

全国最高僧官机构是中央设立的僧录司,与之配套的地方僧司分别是:府设僧纲司,州设僧正司,县设僧会司。中央僧录司随着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后,随之而迁,建于大兴隆寺。世宗嘉靖年间,大兴隆寺被火焚毁。世宗令不再建新寺,改大隆善寺方丈为僧录司,徙僧录司衙门于此。地方僧司同样依寺而建,办公地点设于寺中。

保留原有行政机构和官员设置的南京中央僧录司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后,之前的首都南京仍保留原有一套官僚行政机构和官员设置,至英宗时期,正式形成“两京”制度,北京为京师,南京为陪都,于是,在“两京”制度下,明代中央机构和官员设置形成两京并存局面。南京机构前加“南京”二字予以区别,这成为明代官僚机构设置的一大特色。

僧录司亦在其中,南京僧录司官员名称、员额设置与北京僧录司无二,人员设置有“左右善世二员,左右阐教二员,左右讲经二员,左右觉义二员”(《大明会典》),初建衙门时,南京尚为京师,僧录司办公地点原设于之前善世院所在的天界善世禅寺,洪武二十一年二月,寺毁于火,朱元璋遂命僧录司徙于城南定林寺故址,仍赐额“天界善世禅寺”。

明成祖朱棣

南京虽有一套与北京等同的机构,但毕竟随着明代政治中心北移,南京政治地位已不如迁都之前,于是其机构在官员设置、职权分配上也与北京颇为不同。南京各机构官员编制、人数大大少于北京,属官场设置不全。各机构职权也只限于南京和南直隶的有关事务,有的部门甚至没有实际职权。南京机构虽同样对皇帝负责,但其行文大多须经北京相应机构转呈,受北京机构的制约。

因此,南京的僧录司机构,虽保留全国最高僧司名号,但其实际所管僧尼事务,仅限南京和南直隶区域,成为一个区域性管理机构,所奏报事宜,也仅是南京、南直隶之佛事。如正统十一年五月甲午(1446),南京僧录司请修大报恩寺塔心并穿堂、天王殿、左右廊房。从之。”(《明英宗实录》)。

南京僧录司受南京礼部管辖,官员任免等重要事宜,需由南京礼部奏报中央政府批准,并奉命执行。如正德十六年十二月丙申(1522)“南京礼部奏奉诏裁革僧道录司、教坊司、传升、乞升官十二员。”(《明世宗实录》)。

府、州、县地方僧官机构的设置洪武十五年,府、州、县地方僧官机构,随着各地方行政单位而广泛建立,成为明代地方行政体系中的一环。不过也并非所有府、州、县皆设僧司。如洪武十五年,朱元璋下旨令附郭县不设僧司,域内僧人由所属府之僧纲司一并管辖:“各处府分止设僧纲司、道纪司,就管附郭县僧、道,附郭县不必再设僧会司、道会司,钦此。”(《金陵梵刹志》)。

朱元璋

明成祖永乐时期,明朝曾征服安南,将其纳入版图,设交趾布政司及配套行政机构,包括三府、十六州、五十六县僧司衙门。后来,下令革除交趾新安府至灵县、太原府富良县两处之前己设置的僧会司,原因便是“以附郡城,不应设也”(《明太宗实录》)。总之,佛教区域的这些新设、增设,一般为随行政区划变化而作的配套化调整。而边疆地区新设机构,则是明政府根据当地情况所设。

各级机构的职权和工作内容

从事、统计、考试等事务性工作的中央僧录司史料记载中央僧录司的职权主要有:第一,根据地方僧司统计,汇总、核实天下府、州、县寺观和僧道名称、数目,并统一造册登记,掌管全国寺院、僧尼档案簿籍。审查地方僧司奏报的未有度牒僧人,组织考试,对通经典者进行登记,奏报礼部,以备颁发度牒。

第二,审查地方僧司上报的住持人选,组织考试。对考试通过者进行登记,奏报礼部,以备任命。

第三,管理监督辖区内僧侣,务守本职。僧录司虽不掌握度牒发放权,但掌握填写度牒权。颁发度牒时,祠祭清吏司发出空白度牒,称“空牒”,其上加盖礼部勘合印鉴,僧录司负责填写为僧牒,称“实牒”,僧牒加盖僧录司印鉴。

度牒

由此可知,僧录司所从事的是荐举、统计、审核、考试等的事务性工作,无任命地方僧官、住持、颁发度牒之权。但它通过这些工作,成为政府掌握全国僧尼整体状况的主要信息、数据来源,僧录司官员可通过其上级部门,就佛教相关事务向皇帝进行请示、提出建议,推荐相关人选等,又将上级统治者的决定下达到各地僧司,上传下达,成为联结中央政府与地方僧司以及全国佛教僧众之间的重要纽带。

代表政府,管理辖区内僧侣的地方僧司地方僧官主要职权是代表政府,管理辖区内僧侣。僧纲司、僧正司、僧会司在辖区内的职责,与中央僧录司略同,但可就辖区内僧侣相关事宜对上级部门提出请示建议

各级僧司机构里的僧官是如何选任的?

通过礼部推举、吏部上奏、皇帝批准,完成中央僧官选任中央僧录司衙门初建时,由礼部会同在京名僧协商讨论,最后选定僧录司官员。奏报皇帝正式予以任命。其后,中央僧官有缺时,礼部负责推举人选,将基本情况开列,发文吏部,吏部上奏皇帝,请示裁决。皇帝批准后,由吏部发文礼部,礼部给信任僧官札印,完成任命。

通过地方官员推荐、僧录司考试、完成地方僧官选任

地方僧官有缺,则须由当地世俗官员推荐。“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申呈开设僧道衙门保举到僧人,札付僧录司,道士札付道录司考试。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礼部志稿》) 由此可知,地方僧司衙门缺官时,须由地方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长官负责保举僧官人选,呈报僧录司考试,考试合格后,按流程先上报礼部,再由礼部发文吏部出授。地方、中央世俗官僚分别控制地方僧官推举、任命权,僧录司则掌握考试权。

明代僧官制度对佛教的影响

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元末以后芜杂伪的僧尼团队僧官虽然很大程度依附世俗衙门,但其掌握一些职权,仍对佛教产生较大较深远的影响,一为推举、考察住持人选;二为考试僧尼;三为以僧律僧规检束僧众。僧录司推举的住持人选,得以任用,对当时佛教僧团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僧录司通过掌握的考试僧尼权,合格者奏报颁发度碟,不合格者斥退;又以清规戒律约束僧众,惩治违背戒律的僧人,这都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元末以来成分芜杂伪滥的僧尼团队。

世俗权力的过分干预,造成宗风萎靡和佛教整体的衰落明末佛教整体宗风不振、世俗化严重等问题,与明朝僧官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紧密联系。管理佛教事务的僧司从初设,便过度依赖世俗官司,沿之不变,使佛教始终难以放开手脚进行自我管理,而世俗权力的过分干预,无疑又给佛教管理掺杂了更多的世俗化成分,而因世俗权力的行使不当,导致了选任住持、考核僧人、禁止游行等方面,乱象丛生,无法遏抑,加剧了宗风萎靡和佛教整体的衰落。管理权旁落,世俗权力侵染,风气逐渐堕落。

世俗化的寺庙

总结

明朝的僧官制度,是在佛教普及区域按行政区划,建立府、州、县各级僧司衙门,建立层级化的僧官组织体系。这种依附行政区域设僧的做法,实际与大量的世俗机构设置无二,是佛教管理世俗等级化的体现。

世俗环境中的僧官,随着政局变化,君主态度等,其处事原则,也在逐渐发生改变。而僧官制度本身的设置,让僧官难以独善其身,只有在政府控制下,兼济天下,并在世俗政治中,逐渐由明哲保身变为利用职权谋利。不同的政治环境,不同的处事之道,也造成了他们各自独特的宦海生涯。

参考文献:

1、《明成祖与佛教》

2、《试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

3、《二十世纪的中国明史研究》

4、《明朝对僧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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