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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执行一名社区矫正对象

时间:2022-05-06 05: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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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执行一名社区矫正对象

为保障刑罚正确实施,积极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近日,渠县检察院依法监督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在矫对象毛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6月3日,社区矫正对象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6月19日至9月18日。判决生效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将毛某某交付渠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对象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却故意吸食毒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应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该院依法审查后,立即对毛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全程同步监督,一是督促司法局及时向县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二是认真审查县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是否及时、合法;三是跟踪监督公安及时将毛某某收监执行。9月15日,渠县法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毛某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的刑事裁定。

目前,社区矫正对象毛某某已被收监,正在渠县看守所执行原判刑罚。(何小静 余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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