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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4-15 02: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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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事业单位,本委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现就做好市直卫生健康系统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单位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科学合理就医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特别加强对驻村干部、帮扶责任人的培训,确保精准理解、正确解读,不折不扣落实政策。及时公开基本医疗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大力宣传各级、各单位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经验和做法、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实现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群众明白、医生明白、扶贫干部明白。

二、宣传对象

(一)以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各单位驻村委会干部,全体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结对帮扶干部;

(三)市卫生健康委、各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政策宣传

各单位要结合驻村帮扶工作因地制宜将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宣传资料发放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要通过新闻媒体、各自门户网站以及标语等形式开展宣传。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结对帮扶干部要进村入户宣传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关于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大举措,用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的语言,围绕政策内容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着重宣传“198”医疗保障政策、“一站式”结算和先诊疗后付费、大病集中救治、慢病签约服务管理、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报销待遇享受等政策,把群众获得的利益和实惠讲明白,不断夯实深化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民意基础,助推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实施。

(二)加强政策培训

各单位通过召开工作部署会、举办培训班、印发政策宣传册等形式,对全体干部和驻村干部、帮扶责任人及时、准确解读和宣传基本医疗保障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扶贫干部、帮扶干部精准理解、正确解读,不折不扣落实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三)开展健康教育

以广西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计划(—)及钦州市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计划(—)为主要载体,创新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巡讲、健康咨询等各类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尤其要深入贫困村、贫困人群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提高贫困人口健康素养水平和技能。通过健康促进与教育宣传工作,让贫困人群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努力做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不得病、少得病、得小病、晚得病,避免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重点贫困人口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管理、健康干预、健康宣传和健康促进。

(四)总结工作成效

及时宣传报道各单位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决策部署所开展的重要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出台的重要文件等,以及取得的重大成效。结合各单位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总结提炼,深入挖掘典型案例,进行推广,发挥典型经验的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

(五)引导社会舆论

做好有关舆论引导工作,客观宣传基本医疗保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推动社会各界正确理解、积极支持和参与健康扶贫。深入挖掘健康扶贫取得的重大成效,深度宣传报道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的生动实践,突出体现群众得实惠、医院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成效。努力让建档贫困人口看得起病、方便看病、看得好病、尽量少生病,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做好宣传工作作为国家扶贫成效考核反馈问题、广西脱贫攻坚督查暗访发现问题整改的重要措施之一,充分加强宣传工作组织领导,结合实际需要从人、财、物等方面全面做好宣传保障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完善宣传工作各项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要组织力量特别是驻村干部、帮扶责任人,明确宣传工作任务和职责,制作、印刷、发放宣传品,并入户讲解宣传,真正让基层干部及人民群众准确了解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措施。

(二)突出宣传效果。宣传工作要注意重点和把握节点,做精做实入户宣传,确保健康扶贫宣传重点的突出,满足不同层面不同群众政策需求,提升健康扶贫宣传效果。各单位要将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宣传相关工作的文件、照片、报道、文图、影像和宣传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以备查阅。请各单位将开展宣传工作情况于活动结束后2天内报我委基层卫生健康科。联系人:黄家砚,联系电话:2861958,邮箱:qzws_1918@。

附件:1.自治区致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的一封信

2.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宣传重点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7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致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的一封信

钦州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责任人:

您好!

在脱贫攻坚进入倒计时的关键时刻,5月10日,自治区召开了脱贫攻坚推进大会,5月23日,我市也召开了脱贫攻坚推进大会,脱贫攻坚战正如火如荼进行,全市各级党员、干部正坚定信心,尽锐出战,志在必得。

作为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的您,我们深切感受到您那种“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奉献精神,看到您时常抛妻(夫)别子,告别亲人,奔跑在扶贫路上,时刻用“处世不必邀功,无过便是功;与人不求感德,无怨便是德”的哲理来鞭策自己,为脱贫攻坚鼓与呼。

“两不愁三保障”中的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是脱贫攻坚战中需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因病致贫、返贫户是横亘在脱贫路上最难跨越的拦路虎。近年来,自治区和我市围绕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障政策,基本实现了贫困人口“有地方看病,有医生看病,有制度保障看病”。但有的贫困人口对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知晓度不高,不能很好地享受政策带来的实惠,贫困人口对医疗保障工作满意度不高,获得感不明显。“近水知鱼性,近山识鸟音”,作为帮扶责任人的您,最了解贫困户家中的困难和需求,我们想借您帮扶入户之机,做好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的宣传(即“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十一条”,内容附后)。希望通过您不断反复地用通俗易懂的话语进行宣讲,让您帮扶的贫困户所有家人都能理解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特别是让患大病、长期慢性病的贫困人口能确切地感受到扶贫政策的阳光雨露。“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贫困人口会因您的付出,而享受到各种优惠政策,会感恩您的言行和努力,我们相信,您也会收获“唯和气热心之人,其福亦厚,其泽亦长”,虽然,您可不图名利、不图福泽,但只求无过,问心无愧。

恳请您在繁忙的多次入户扶贫工作中,不遗余力地宣传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都是在扶贫路上奔跑之人。

此致

敬礼!

钦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医疗保障专责小组

7月2日

附件2

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宣传重点

一、“198”医疗保障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未脱贫、2年继续扶持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助比例提高到100%,住院医疗合规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按桂政办发〔〕133号文件精神,“合规”指符合兜底保障规定的医疗费用;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具体包括:不属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的医疗行为;不服从分级诊疗管理;达到出院标准不愿出院;到非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超出正常诊疗需求的药品和医疗项目;非贫困患者冒名就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适用于健康扶贫兜底保障的情形。)

二、差异化医疗保障政策

差异化参保补助政策:对不在2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助比例为60%,、退出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助比例为30%。

差异化兜底保障政策:未脱贫贫困人口,2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10%医疗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的,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20%医疗费用;退出户人口、不在2年继续扶持期内的脱贫户人口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80%,由医疗兜底补偿到80%;符合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70%,由医疗兜底补偿到70%。

三、医疗保障报销倾斜政策

实行住院报销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使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按照自治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实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治疗全区统一确定的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累计提高10%。

四、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

根据《广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五、“一站式”结算

依托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和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等“一站式”直接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出院时只需要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符合医疗兜底保障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10%、符合基本医保慢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20%),其他费用由各部门按规定在“一站式”信息系统内结算。实行在参保地凭票据结算。对符合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规定的贫困患者,在县域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一站式”直接结算要求办理结算。

六、先诊疗后付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退出户和不在2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未脱贫户、2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在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扶贫手册(或扶贫部门有关证明)、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等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结算自付费用。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对无故未按协议还款的,医疗机构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医保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暂停其有关健康扶贫倾斜政策待遇,但对于还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相关保障政策渠道申请解决。

七、大病集中救治

对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白内障、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等25种大病病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集中救治。救治医院要做到台账一人一册。

八、慢性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

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退出户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范畴,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以及高血压、2型糖尿病、肺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做好随访或健康管理服务;对患有脑血管病、冠心病、慢阻肺、重型老年慢性支气管炎、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等6类慢性病的贫困人口,每年安排1次随访;对患有其他慢性病的贫困人口,由各县(区)根据当地服务能力实际提供相应的随访和健康管理服务。

九、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报销待遇享受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患有《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29种疾病,由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专科组织2名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按医学诊疗规范和诊断标准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患者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将认定名单报送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十、村卫生室医保报销结算

各县(区)要为村卫生室配备必要设备和网络等,要对具备网络、计算机硬件条件的村卫生室,及时组织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在村卫生室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对不具备网络、计算机硬件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结算采取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进行,村医只收取个人应付部分,其余费用由村卫生室按规定与乡镇卫生院结算。

十一、实施“光明扶贫工程”

与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核实核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救治。经医疗保障政策报销后,按不高于1500元/眼,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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