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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务微窗】上海高院发布典型案例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七)

时间:2022-07-31 06: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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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务微窗】上海高院发布典型案例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七)

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家创新创业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为之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近年来,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先后制订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等一系列司法文件,发布了第一批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指导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更好地推进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工作,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精神,从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财富安全感、依法妥善审理民营企业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等方面,公布了第二批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为全市法院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引。

某实业公司与某银行、汤某、某金属材料公司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汤某系某民营实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实业公司作为一家由自然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涉案银行设有专有账户。7月,某金属材料公司与涉案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金属材料公司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同日,汤某等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协议》,向银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金属材料公司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9月,银行向金属材料公司发放款项1000万元。后因金属材料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银行从实业公司涉案账户转账入金属材料公司还贷账户500万元,银行则自金属材料公司账户自动扣款以归还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事后,实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银行返还5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银行应依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及银行与实业公司的有关合同约定,只有在具有完备手续的情形下,才可对实业公司的存款予以划款。实业公司经合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即使要否定其人格,应通过专门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个案认定。本案中,银行未经专门诉讼即以实业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为由,直接将其存款用于偿付金属材料公司债务,缺乏相关依据,故判决银行返还实业公司存款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其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应严格区分。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法认定合同的法律责任,依法妥善审理公司类纠纷案件。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否认公司具有的独立人格,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这种例外情形只能经法院在个案中认定。

本案严格把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基础,防止法人人格适用的任意性,不允许债权人在商业活动中擅自否认其他公司的独立人格,对保护民营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原标题:《【民企法务微窗】上海高院发布典型案例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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