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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卫基层发〔〕1号关于全市基层卫生机构进一步做好疫情社区防控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1-06 03: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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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卫基层发〔〕1号关于全市基层卫生机构进一步做好疫情社区防控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根据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指挥部要求,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将组织网格员对辖区内所有住户进行地毯式排查,及时发现武汉市流入人员、湖北省其他地区流入人员、其他省(市)流入人员和发热人员进行居家医学观察管理。充分发挥各基层卫生机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网底作用,现就切实做好疫情社区防控健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人员健康信息登记

各基层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政策意识和防范意识,在社区网格员排查出重点防控人群后,立即对名单中所有重点防控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实行台账式管理,每人建立一张健康管理信息卡,立即开展第一次健康监测管理。要详细记载相关人员具体信息,动态掌握相关人员情况变化。

二、规范开展排查健康管理

各基层卫生机构要对武汉市流入人员、湖北省其他地区流入人员、其他省(市)流入人员和发热人员均实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的健康监测管理。各基层卫生机构应指定家庭医生或医务人员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每天进行两次体温测量,原则上首次体温测量采取面对面方式。询问其健康状况,如出现咳嗽、发热、胸闷、乏力、消化道不适等症状,立即上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管理规范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为准。

三、强化机构诊疗健康管理

各基层卫生机构在日常接诊时,要对不明原因发热、咳嗽、胸闷、乏力、消化道不适等症状的病例或前来购买治疗相应症状药品的人员,应询问发病前14天本人有无外出史、有无外来人员接触史,对于症状符合上述表现的,在做好相应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的基础上,立即上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四、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各基层卫生机构要加强与社区网格员的工作沟通与信息共享,遇到个别不配合的重点关注人员,要及时与派出所、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取得联系获得支持,要在地方党委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做好社区防控工作,及早发现和报告病例,加强重点关注人群健康管理,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

牡丹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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