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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时间:2021-02-02 18: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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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正义网沈阳1月7日电(记者赵铁龙 刘键 通讯员窦晓峰)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以及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近日,辽宁省检察院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支持、服务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意见》要求,切实转变执法司法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对所有经济主体一视同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把平等保护作为服务辽宁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严格、文明、规范”的司法办案理念,把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摆在重要位置。牢固树立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理念,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意见》要求,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等界限。对于改革创新中涉及的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

《意见》要求,严格把握批捕、起诉标准。认真落实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充分考虑涉企业及企业人员案件事实、情节、性质、后果、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等要件,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坚决防止“带病起诉”。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般不诉。

《意见》要求,完善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程序。全面审查涉民营企业案件事实、证据,积极开展调查走访工作,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案件的社会影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审慎做出处理决定。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决定的,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后续跟踪工作,加强企业家羁押期间对企业管理权、决策权等权益保障,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整体情况的研判,形成有针对性的调研报告和办案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加大对侵犯企业权益犯罪打击力度。全面履行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民营企业经营生产和正常管理秩序的犯罪,加强对民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犯罪,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外来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铲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黑恶势力。

《意见》要求,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全面加强对侦查机关办理侵犯企业权益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重点纠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加强民事审判监督,重点监督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引导树立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加强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活动的监督,避免侦查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审判活动监督,坚决查处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等影响司法公正案件。

为强化涉民营企业案件风险防控,《意见》要求,积极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方式把握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结合办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企业提升防范重大法律风险能力,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释法说理工作。慎重发布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新闻,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声誉。

为畅通民营企业诉求表达渠道,《意见》要求,完善涉民营企业申诉案件接访制度,加强涉民营企业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落实案件督办、异地办理、公开审查等机制,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的申诉,做到有错必纠。发挥12309检察服务平台作用,加强远程视频接访的应用,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为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和权利救济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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