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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出台20条意见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时间:2019-01-01 21: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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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出台20条意见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扬子晚报讯(记者 于英杰)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共有20条内容,为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企类案件、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具体办案和监督指引。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依法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是该《意见》的重点。《意见》要求,各级检察院在办案涉民企案件时,要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界限的思路,即对罪与非罪难以区分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其特点与规律,如何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是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需要着力探索解决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践经验,《意见》对涉骗型经济行为、非法集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挪用资金、企业人员贿赂等涉企常见犯罪认定给出了判断罪与非罪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

如何进一步规范司法,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需要细化到工作层面的具体指引。记者注意到,《意见》结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监督等具体职能,从慎用人身、财产强制措施、慎重把握逮捕起诉标准和保障诉讼权利等方面对改进办案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意见》要求:“对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的,凡是认罪认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拟作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 对财产强制措施,《意见》要求,“对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能够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即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不冻结。”

此外,《意见》还对涉及破坏营商环境、侵犯企业产权、妨碍公平竞争等三类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各级检察院要强化对刑事不当司法行为的监督,强化涉企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坚决纠正涉企冤假错案发生。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既要对侵犯企业利益、破坏企业发展的相关犯罪严厉惩处,也要避免不当司法行为插手干预经济活动。

《意见》提出,要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插手民营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同时也强调,对侦查机关应受案而不受案、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监督立案;对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及时监督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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