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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通知

时间:2023-01-10 06: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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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15号)、《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疫情渡难关促发展的政策措施》(泰政发〔〕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69号)精神,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而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抗击疫情、渡过难关、稳定发展,现就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和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市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从3月1日起,全市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10.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8.5%,个人缴费费率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从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10%。

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减轻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的生产经营困难,从12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延续《关于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泰人社发〔〕464号)文件规定的职工医保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原因备付能力不足15个月未实行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地区,从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0.5个百分点。3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降低为8%。

三、灵活就业人员从7月1日起至6月30日,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降低为9.5%。

四、从3月1日起,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补缴的一次性医保费用按10%缴费率计算。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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