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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通知

时间:2023-02-26 23: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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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计算办法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标准确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总和。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根据湘人社发〔〕35号文件发布的数据,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5113元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5113元的按5113元计算,高于5113元的按实际工资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限15339元。

三、缴费比例的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岳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13号)精神,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按“7.5+2”执行(包含并入的生育保险0.5%),即单位缴纳7.5%,个人缴纳2%;职工大病互助基金缴费由职工个人承担,按每人每年150元执行。

四、基数申报及缴费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由用人单位在1月1日至3月31日前按规定向市医保中心申报,从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向市税务局申请基数和人员异动情况,按《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湘税发〔〕10号)要求,从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到税务部门缴费,其他单位仍在市医保中心缴费。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月13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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