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程序和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 需提供证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农商银行卡、(收养证限收养对象;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限离婚对象)带原件、留复印件各一份。
2、村(居)评议:在《申请表》村(社区)评议栏评议意见,由经办人、村干部签字并加盖公章。
3、镇(街道、区)初审公示: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在乡镇(街道)审议意见栏填写调查情况,两个调查人及负责人签章后上报县卫健局复核。
4、县卫生健康局复审确认公布。
(四)奖扶标准: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 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每人960元。
(五)申请、上报和审核确认时间
本人申请及各乡镇(街道)上报和录入的时间为1月31日前,复审确认的时间为当 2 月10 日前。
(六)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
1、死亡的;
2、再生育或收养的;
3、本人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待遇);
4、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5、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二、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扶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程序、所需材料及上报时间确认:
同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三级以上残疾对象需提供残疾证)
(三)扶助标准:
根据浙财社【】34号文件规定: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生特殊家庭,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人。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人。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三、浦江县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奖励扶助
(一)扶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浦江县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1月1日前施行绝育措施的二女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11月1日户籍制度改革前夫妻均为浦江县户籍的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业人口;
2、夫妻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
3、子女均在1月1日前出生;
4、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配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对象;
2、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临时聘用人员;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养老保险);
4、口袋户口的人员及其配偶。
(三)奖励扶助标准: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独女户、二女户家庭,且未享受女儿户养老保险补助的对象,每人每年一次性发放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独女户对象不影响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四)程序、所需材料及上报时间确认:
同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须退出奖励保障范围:
同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来源:诗画浦江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