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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请注意:体检结论不能认定自身隐瞒病史 保险人拒赔不成立

时间:2023-04-11 14: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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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请注意:体检结论不能认定自身隐瞒病史 保险人拒赔不成立

文/话险为宜

我们知道,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有一项义务,称为“如实告知”,纵观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很多一部分都是由于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引起的。

如实告知:指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Material facts)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判定的界限很是模糊,投保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审判中的难点,也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需要结合到具体的案例进行事实分析,通过投保人客观化的外在行为表现认定其主观心态。

简单来说,判定投保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有无隐瞒病史,可以通过投保人的日常举止进行判定。以下来看一个例子:

01案例话险,还原保险真相

周某于2月进行体检,体检结论显示:舒张压偏高(92mmHg);空腹血糖偏高(7.85mmol/L)。1月19日,有人以周某的名义在社区服务中心购买2盒治疗高血压的药,同日周某的岳父在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高血压就诊,医生向其开具同样药物2盒。3月,周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两全险和附加重疾险,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周某,保险金额为22万。附加重疾险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包含良性脑肿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在保单列明的询问事项中,在是否患有、被怀疑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栏中,周某均选择“否”。并且,周某在客户权益确认书中确认健康告知确实无误。

12月,周某因糖尿病住院治疗并发现存在脑膜瘤,在入院记录中,周某主诉“发现血糖高一年余,下肢麻木一年”;从住院期间的诊疗记载来看,周某“1年前体检偶然发现血糖高,但无明显口干、多饮、消瘦等症状,医院考虑2型糖尿病可能,但周某并未加以重视,平日饮食不控制,多食甜食、油腻,不检测血糖;发现血压升高一年有余”。

2月,周某因脑膜瘤住院治疗,并进行手术,经病理诊断明确为一种非典型脑膜瘤(保险公司认可该疾病属于良性肿瘤)。同年3月,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周某投保时已经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在投保时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为由进行拒赔,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焦点:周某在投保时是否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自身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的义务。

案件经由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是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明知的情况,而在本案中,周某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上虽然显示相关检测指标有偏高情况,但因检测指标可能存在多种诱因,并非唯一指向已患相关疾病,即便与以周某的名义仅有一次的购买2盒高血压记录相结合,也无法认定周某在投保时已经得知罹患高血压病,糖尿病。

而且,周某在体检后,并未对其相指标偏高的状况予以关注,甚至饮食、生活习惯都与相关疾病的控制和治疗背道而驰。由此可见,其在投保前并不认为自身已经患有某种疾病。因而,也便不存在周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一说法,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难以成立。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赔偿周某重疾险保险金,共计22万元。

02聚焦案例核心,让拒赔无所遁形

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当然是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一个要点,但是投保人的未如实告知是否影响到理赔决定,还是要基于投保人是以一种什么样的态度未履行的,是故意不告知?还是其他原因。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费。

需要解释的是:投保人的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强调的是投保人的主观心态,在其自身都未认为已患相关疾病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其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相关病史,如此一来,保险公司想要“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进行拒赔的话,是很难成立的。

具体到本案,周某对体检结论显示的相关指标偏高显示出一种不太在意和听之任之的状态,其并未认识到相关疾病的重要性,在医院没有明确诊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情况下,仅凭体检结果,并不能认定周某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者怀疑自己患有相关疾病且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周某在投保时未告知其体检相关指标偏高,可以认定为重大过失,但保险公司并未能举证糖尿病、高血压的客观存在与脑膜瘤的发生具有医学上的直接关系或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影响。保险公司虽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就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03写在最后:

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尽管现实中因重大过失的行为人欠缺一般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注意,变现在饮食、生活习惯等方面上,从而与故意的心理状态在客观的外在行为变现上的界限十分模糊。

但是,尽管“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严重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界限模糊,还是建议大家在投保时即刻说明已了解的现阶段的自身健康的实际情况,如此一来能够有效规避日后保险理赔的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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