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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率先立法 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基本框架形成

时间:2019-08-20 17: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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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率先立法 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基本框架形成

新民晚报记者(记者 马亚宁)上海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例达4%,比五年前提升0.35个百分点;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7.5件,比五年前翻了一倍……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经过5年多的发展,从夯实基础、攻坚突破到深化推进,今年形成了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基本框架。记者从今天下午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从法律层面确定了科创中心的基本框架,为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加快形成制度保障体系。

创新动力源

继“科创22条”“科改25条”之后,《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用9章59条率先立法,构建了科创中心建设的“基本法”、“保障法”和“促进法”,为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提供不竭的动力源。

市科委主任张全指出,《条例》力求体现“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以激发和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为根本宗旨。全社会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上海将充分助力企业科技创新,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公平普惠的支持。

同时,为科研事业单位放权松绑,扩大科研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着力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在设立登记、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创新管理方式,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原始创新力

从0到1的原始创新,是科技创新能力的“硬核”素质。上海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条例》着力保障提升上海的原始创新能力,统筹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健全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机制,支持非共识项目研究;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国家实验室发展,打造战略科技力量。

创新产出后,强大的成果转化能力,是产业转型升级的强劲动力。《条例》通过立法形式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建立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机制,建设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采用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同时,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鼓励相关创新主体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全方位“朋友圈”

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创新链条长、关联度大,不仅仅是科技管理部门的事情,全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共同组成了科创中心建设“朋友圈”,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依据《条例》,上海将完善科创中心建设空间布局,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创中心承载区;着力打造张江品牌,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极。上海科创办执行副主任彭崧指出,聚焦张江实际上涉及到“三个张江”,即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张江科学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于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全局而言,“三个张江”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主阵地、主战场。

上海还将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和平台;促进科创中心与金融中心联动,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从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等方面,全方面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今天的发布会上,副市长吴清介绍了《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及下一步工作举措,市科委主任张全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上海科创办执行副主任彭崧、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裘文进、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李军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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