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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发布

时间:2019-03-15 0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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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发布

4月26日,省法院发布《湖北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向社会各界通报全省法院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情况,发布10起典型案例。

省法院副院长周佳念介绍,与过去以刑罚代替环境修复责任的处理模式相比,我省法院在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案时,更注重实现打击环境刑事犯罪与恢复生态环境有机结合,确保受损长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

张某等人受南京某公司委托,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长阳县磨市镇一生态公益林中毁林采石。据鉴定,上述林地为国家5A级景区清江画廊和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张某等人共计毁林采石占用林地面积11.09亩。因被毁的林地需要恢复,每亩需要34770元。

宜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判处张某等3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被毁林地植被恢复费28.75万元,由张某等人及南京某公司共同承担。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刑罚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打击有余,而对生态环境的修复重视不够。”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乐喜说,上述案件的判决,既惩治了张某等人损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又以司法手段让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起到了示范作用。

加强对长江重点区域的保护与修复

魏某在养猪场建成后,未按照项目环保要求采取防渗漏措施,使养殖废水自然蒸发并通过河堤排污口直接排入干沟河,后流入天河、汉江,对长江水域造成污染。“经评估,该养猪场排放养殖污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数额共计42万余元。”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王艳介绍,该养猪场非法排放养殖废水,污染水环境,造成公共环境损害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该养猪场停止侵害、采取修复治理措施并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42万余元,用于修复养猪场所在地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王艳表示,为切实促进长江、汉江等主要流域和三峡库区、丹江口库等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全省法院不断加强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在宜昌三峡坝区法院审理的被告王某、陈某等污染环境罪一案中,被告人在三峡坝区沿岸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倾倒、处置活性炭废渣共计17.41吨,废水合计15.6万余吨。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处以100万元的巨额罚金。

积极推进行政公益诉讼

宜昌市点军区某村多户村民从事生猪养殖业,将养殖废水从沿江排污口向长江直接排放,造成长江水体污染。案涉污染行为发生在长江干流宜昌城区葛洲坝至虎牙段,是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鱼虾产卵场。

点军区检察院认为,点军区环保局作为环境监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其行为违法。向点军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环保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获得了法院支持。“行政公益诉讼既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提高生态环保效果。”周佳念表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职责,切实保护长江流域物种资源和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利益具有积极作用。(记者 杨康 通讯员 蔡蕾)

(责编:关喜艳、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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