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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发布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

时间:2021-08-13 03: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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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发布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实习生 苏好)今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以来,全省法院积极开展保护湘江“母亲河”、洞庭湖“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和“秋季攻势”,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389件,其中刑事案件519件,2551人被判刑,判处罚金和赔偿金额共计7380万元。同时,该院还发布了一批生态环保典型案例。

随意倾倒废液废渣,9人获刑

岳阳市云溪区天顺化工厂与岳阳市云溪区大洋溶剂化工厂在生产“塞唑”等过程中产生了化工残留液(即反应釜底残留物)。

自开始,天顺化工厂原股东郑会林、大洋溶剂化工厂经营者葛海湖等人将上述化工残留液交给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彭寿保非法处置,彭寿保又低价交给易卫华、魏珊等人处置,共处置化工厂生产废液近300吨,牟利50余万元。他们用货车将化工厂生产废液拉到湖南衡山县、湘潭县、宁乡市、江西等地直接倾倒,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

大洋溶剂化工厂经营者葛海湖还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非法倾倒或焚烧,焚烧废渣共约7吨。上述化工残留液与废渣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经专业机构评估,本次事件环境损害造成防止污染扩大的支出15万余元、受污染土壤安全处置费用2万余元、应急处置过程中投入的人力费用2万余元,上述公私财产损失共计40万余元。另产生其他事务性费用26万余元,涉事危险废物需后续处置费用100万余元。

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寿保等9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葛海湖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及其犯罪情节,判决彭寿保等人有期徒刑2年7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5万元至3000元不等,对刘友根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监管失职,两名执法人员被羁押半年

至4月间,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选矿厂(以下简称“选矿厂”)非法进行铅锌矿选洗生产,大量排污。3月7日,蓝山县环保局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选矿厂罚款5万元、责令其停止生产、拆除生产设备。处罚决定作出后,选矿厂只缴纳罚款1.5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全某某等人未对处罚决定“拆除生产设备”监督落实;9月,明知之前处罚设备未拆除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全某某等人仍然以“拆除生产设备、罚款2万元”的处罚形式收缴选矿厂1万元罚款,但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明知上两次处罚未执行到位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全某某等人仍然以“拆除生产设备、罚款3万元”的处罚形式对选矿厂作出行政处罚,也未下达处罚决定书,也未将选矿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直至4月蓝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选矿厂非法长时间持续生产、大量排污,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评估认定,上清涵村选矿厂所占用土地的土壤、底泥、地表水、地下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并造成环境损失65万元以上,土壤及污水修复总费用估算结果为3063万元。 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全某某身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负有对污染企业的查处和监察职责。在查处上清涵村选矿厂长期非法生产过程中,未能严格履行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对其取缔,导致选矿厂长期非法生产、大量排污,对环境损害严重,黄某某、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虽然本案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减轻、从轻量刑情节,最终对两被告人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但两被告人此前被处以刑事拘留,并羁押半年,受到了严厉惩罚,对广大环境执法人员敲响了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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