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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20周年系列宣传一

时间:2024-07-24 14: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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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20周年系列宣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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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于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已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经走过历程。来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走向完善,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为宣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今天推出——你不得不知的行政复议知识。

你不得不知的行政复议知识

1、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依据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7月24日修订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3、申请人可以对哪些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省直各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省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4、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复议法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对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申请人何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限?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的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审理期限少于60日的,依照法律规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

原标题:《《行政复议法》实施20周年系列宣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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