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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小股东利益保护之不要小看1%的股权

时间:2022-10-11 16: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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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小股东利益保护之不要小看1%的股权

很多股东虽然只持有公司1%的股权,但是他们却往往在公司中扮演了决定性的作用。

“1%股东开除99%股东,1%股东低价收购公司股权,1%股东成功罢免董事长,1%股东查出总经理关联交易。”

一个又一个1%小股东一锤定音的新闻,让越来越多的人明白,1%小股东的作用不可小视。

一、《公司法》关于1%小股东的法律规定

(一)普通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1%小股东和99%大股东一样,都是公司股东。只要股东拥有公司的股权,其就拥有许多公司股东的基础权利和义务。例如,获得公司分红的权利、公司股份对外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知情权、股东会中的投票权、股东利益受损的起诉权。

以上这些散落在《公司法》中的全部股东的权利,构成了1%股东权利的基础内容。

(二)特别规定:代位诉讼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违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危害公司利益的时候,1%小股东可以不经公司程序,直接提前起诉。

二、来自1%小股东的风骚操作

(一)1%股东开除99%股东

在()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一案中,只持有公司1%股权的小股东,召开股东会除名了99%的大股东。大股东不服提起诉讼,经历一审败诉和二审改判,最终,1%小股东成功将抽逃出资的99%大股东除名。

审理该案的上海二中院认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

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

(二)1%股东企图低价收购公司

在()苏商再提字第00068号一案中,外部人员高价购买了1%的公司股权,第一次排除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取得了股东资格。而后1%小股东,又签订低价的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剩余股权转让,想要第二次剥夺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最终,经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该交易模式被江苏省高院认定为“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属于无效协议”。如果不是再审法院的改判,1%的小股东差点完成了蛇吞象达到壮举。

除了以上的风骚操作,1%小股东的投票权,在股东会投票的僵持时刻,也往往能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当然,1%小股东拥有的权力,3%小股东,5%小股东,10%小股东同样会有,并且他们还拥有更大的股东权力。我们也将在后续的文章中一一详尽分析。

本文撰稿:

陈科军: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 潇:融关家族财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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