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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如何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利益

时间:2020-02-15 13: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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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如何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利益

今天有客户咨询小股东如何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利益的问题。可能很多小股东遇到类似问题时也都比较关注。今天就小股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汇总一下,供参考:

一、小股东也负有及时清算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小股东,不管持股比例多少,都负有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二、小股东可能被清算组排除在清算组之外

小股东如果能参加清算组,则能具体了解清算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容易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大股东侵害。根据公司法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并没有明确清算组必须由所有股东组成,还是仅仅由股东会决议确定的股东组成即可。从清算的目的来看,公司清算组的成立是为了了结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清算组是公司清算阶段的执行机构,不是议事决策机构。因此,公司清算组没有要求必须由所有股东组成。《周某某诉上海新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确认了“有限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未必需所有股东参加 ”的原则。从实务角度看,如果清算组必须由所有股东参加,那么很可能导致绝大部分公司的自行清算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无论从案例角度,还是从实务角度,清算组并非必须吸收所有股东参加,因此,往往大股东就可以主导清算组,小股东被排除在清算组之外,从这个角度看,小股东的利益很容易被侵害。

三、未参加清算组的小股东依然要为未适当履行清算事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全体股东(包括未参加清算组的股东)共同承担未适当履行清算事务的相关债务,例如拖延、怠于履行清算事务导致公司账册灭失、财产减损导致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未参加清算组的小股东是否能以其被股东会排除在清算组之外而作出抗辩呢?个人认为,清算组作为执行机构而非决策机构,由于未适当履行清算事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参加清算组和未参加清算组的股东都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毕竟债权人是善意第三人。当然,如果未参加清算组的股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其承担了对外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参加清算组的股东要求追偿。

因此,无论小股东是否参与清算组,都需要对外承担为适当履行的清算责任。

四、小股东在清算过程中的权利保护

如前所述,小股东可能无法参加清算组,因此,小股东如何在清算过程中行使权利就变得十分重要。经总结,小股东在清算过程都有以下权利:

1、审议和表决清算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自行清算中,无论是否参加清算组的小股东都可以通过审议和表决清算方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未参加清算组的小股东股东在清算过程的知情权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股东行使知情权同样适用于公司清算阶段,未参与清算组的小股东如需了解清算过程,可以对清算过程行使知情权,例如要求查阅、复制清算过程中形成的清算组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只要具有正当目的,还可以要求查阅清算过程中形成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若行使知情权遭遇公司清算组阻碍,未参加清算组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3、财产分配方案不能损害未参加清算的小股东的利益

小股东在清算过程中的核心利益即是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作为小股东,其剩余财产分配权,无论是清算组、公司还是大股东都不能以任何方式予以剥夺或侵害。若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或在财产分配方案中剥夺或损害了小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例如清算组有隐匿、转移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比例低于小股东持股比例等行为的,则这种行为或分配方案自始无效,小股东有权要求追回剩余财产并要求追加分配剩余财产,在不能追回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予以赔偿。

五、总结

无论持股多大比例的股东,都负有及时清算的义务,也负有为未适当履行清算事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因此,清算过程中很容易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这必须是小股东所需要关注和提防的。因此,对于小股东来说,积极争取参与公司清算组是非常有必要的。也对那些挂名小股东或者未实际参与经营小股东的责任敲响了警钟,时刻小心作为小股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的责任。

如果公司小股东未能参与到公司清算组,那么为了避免上述清算风险,应当积极参与审议和表决清算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积极通过行使清算过程行使知情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财产分配方案损害了未参加清算的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及时提请诉讼,争取追回剩余财产或者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孙益刚

4月28日

孙益刚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具有5年左右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通过保荐代表人考试;具有3年左右的投资相关法律工作经验,曾经在中民投集团等公司从事投资相关法律业务。现为某着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专注于投融资相关的法律服务和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业务。欢迎专业和业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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