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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必备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时间:2019-07-01 03: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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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必备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向合格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产品风险揭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如实告知投资者私募基金的风险,公司、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第四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应当向投资者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条 投资者应当仔细阅读《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并亲自签字、盖章。

第六条 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私募基金产品,公司认为该产品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作出特别警示。

第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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