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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焚烧冥纸冥币等封建迷信用品的通告

时间:2022-07-15 07: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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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焚烧冥纸冥币等封建迷信用品的通告

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焚烧

冥纸冥币等封建迷信用品的

通 告

滦政通〔〕2号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大力倡导文明祭祀、绿色环保祭奠理念,消除森林火灾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北省民政厅通知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焚烧冥纸冥币等封建迷信用品通告如下:

1、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采取鲜花祭祀、网上祭祀、植树扫墓、诵读祭文等文明祭祀方式,主动摒弃不文明行为。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冥纸冥币等封建迷信用品。对生产、经营冥纸冥币等封建迷信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封建迷信用品,对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经营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建成区内销售冥纸冥币等封建迷信用品的流动摊点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生产经营冥纸冥币等封建迷信用品提供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的,对运输车辆予以查扣,对运输的封建迷信用品予以没收。

4、禁止在城乡道路、广场、居民小区等露天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封建迷信用品,禁止在丧事活动中摆放、抛洒封建迷信用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所在镇(街)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5、今年清明节期间,全市各类殡仪馆、公墓、公益性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停止祭扫服务,停止组织集体共祭、骨灰撒海等群众性活动,对办理骨灰安葬业务实行严格的人数限制。

6、对违反本通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滦州市人民政府

3月25日

来源话说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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