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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9-02-06 23: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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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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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做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按照《纲要》第四章的要求组织后续职业培训形成的培训信息,主要用于从业人员年检。

第三条 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培训信息管理制度;

(二)建设和维护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三)审核培训组织单位报送的培训信息;

(四)对培训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

(五)对培训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六)处理虚假培训信息。

第四条 后续职业培训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培训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培训信息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培训信息收集、报送和管理机制;

(三)按协会要求及时报送培训信息,确保培训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 培训信息应以电子文本的形式通过协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第六条 培训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为:

(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班名称、拟培训内容、学时数和培训时间等。

(二)培训班信息: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举办时间、学时数、培训班总人数和培训主要内容等。

(三)培训师资信息:包括师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及联络方式等。

(四)培训学员信息:包括学员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身份证号等。

(五)工作信息:包括培训组织单位负责人、信息填报人及联系电话等。

(六)其它需要报送的事项。

第七条 培训信息由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主办单位报送。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合作举办培训的,应首先确定培训信息报送单位,不得重复报送。

第八条 培训组织单位应落实培训信息报送的具体承办人并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 各培训组织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培训信息。超过报送时限的,将视为无效报送。

第十条 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定期审核各单位报送的培训信息。

(一)培训信息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审核通过后,记入协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相应的培训学时用于从业人员年检;

(二)培训信息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信息将退回报送单位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及时更正,并于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再行上报;

(三)不属于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的,协会将不予审核,并退回报送单位。

第十一条 已通过审核的培训信息发现有误的,培训信息报送单位应告知协会,经协会同意后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协会可通过回访、抽查等形式对各单位报送的培训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存在虚报信息的,协会将取消其报送的虚假培训信息,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库。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可通过协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已报送的培训信息。

第十四条 协会将定期在网站公示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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