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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法院:以案释法 | 感情矛盾放火泄愤 获刑三年

时间:2022-03-23 1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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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法院:以案释法 | 感情矛盾放火泄愤  获刑三年

基本案情

7月17日晚,被告人潘某与其女友吴某燕因生活琐事在电话中吵架,故潘某酒后骑行电动车前往三台县芦溪镇某小区找吴某燕理论。当晚21时许,潘某到小区后看见被害人吴某胜用于售卖小百货的无号牌货运三轮车停放在小区院内,产生点燃该货运火三轮的想法。潘某便将火三轮油箱内的汽油放进其在现场捡到的一个饮料瓶内,将饮料瓶内的汽油浇在该火三轮的货箱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火三轮货箱上的汽油后离开现场。火情被小区居民发现后报警,小区居民与消防员、民警一起将火扑灭。

经查,着火点位于三台县芦溪镇某小区A栋和B栋之间4米宽的院坝内,距着火点半米的围墙上安装有电线、天然气管道等,该小区共建有四栋居民住宿楼。

审判结果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潘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官释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行为一旦完成,后果难以预料,行为人自己更加无法控制。本案中,潘某放火的地点位于人口密集的小区内,且放火时间为深夜,大部分人已经入睡,若火势未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控制,后果不堪设想。潘某因感情矛盾不顾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仅没有解决问题,更触碰了法律底线,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来源:三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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