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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退出机制的设计:避免出现“员工离职股难收”的境地

时间:2021-12-01 23: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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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退出机制的设计:避免出现“员工离职股难收”的境地

如何做好股权激励,一直是本专栏的研究重点,围绕“怎么发?发给谁?发多少?”等等问题本专栏陆续更新了30多讲。但有一个问题,亦是非常重要,无法忽略的,即员工如何“退出”的问题,各位企业主对自己的股权,除了“会给”,还要“会收”。那么,为了保证企业主与员工“分手”后还能做朋友,该如何设计股权激励退出机制?

本文主要从退出情形,退出价格,退出股份处理三个方面进行对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进行完整阐述,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明确退出情形

一般退出情形分为三种:正常退出、过失退出、特殊退出

1、正常退出

主要是针对激励对象与公司友好分手的情况,比如员工在职,但短期面临资金压力,想退出变现。对于主动申请退出的处理,如果员工股东多的话可以规定一个办理的窗口期,比如每年的9月份。否则不同时间有员工要求退出,对于公司办理起来也比较麻烦,也容易造成军心不稳。程序上来讲,员工写申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后就可以正常退出。还包括员工与公司正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辞职、辞退、解雇、离职等情形,且不在公司下属单位及其关联公司任职的。

2、过失退出

主要是针对由于激励对象的过失或恶意行为引发退出的情形,此种情形要强制激励对象退出。以下情形就可以归为此类:

(1)激励对象持有股权后,绩效考核结果没有达到要求。股权激励的本意是激发积极性,可以设一个工作要求的底线,比如绩效不合格。其实这更多的是一种导向,提醒员工努力工作,如果表现懈怠,公司是有权采取措施的;

(2)激励对象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比如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吃回扣、侵犯公司知识产权,具体哪些行为属于公司红线,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列明;

(3)未经公司执行董事(或股东会)批准,擅自转让、质押、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其持有的股权;

(4)未经公司执行董事(或股东会)批准,自营、与他人合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

(5)激励对象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规的行为。

3、特殊退出

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双方都没有过失,或者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提前约定好,便于发生此种情形时公司根据事先约定处理,比如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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