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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

时间:2021-05-29 0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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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

一、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

答案是肯定的,保险公司可以倒闭。商业社会运行的法则就是“优胜劣汰”,企业竞争倒闭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今日保编者援引了保险法89条和92条关于保险公司破产的条款,但却有意无意的忽略了“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讲,保险公司可以倒闭,但保险合同必须转让,保单利益应该维护。

况且,监管有一系列监管措施,来防范保险公司出现系统性风险,譬如近期叫停高定价利率保单,预防利差损。

二、现实中,保险公司能否倒闭?

答案是肯定的,安邦就是近在眼前的案例。

三、真的没有出现过解散、倒闭的公司吗?

答案是有,安邦就是例子啊。

但“直击”一文提到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时:“虽说政府作为最后的“护航者”,以尽最大可能不使保险公司解散或倒闭。但试想一下,拥有千亿资金的保险保障基金,为接盘安邦,动用约50%的资金余额。608亿元已非前两次27亿、60亿的体量,是超过半数的“家底”。这样的“兜底”,保险保障基金还能接几次,一目了然。”

这样的论断是对保险保障基金的误读。我不妨先举个例子大家思考一下,目前个人存款金额大概80万亿,存款保险基金账户余额大概800多亿,比例大概1‰。试问如果银行出现亏空?存款保险基金够用吗?

另真按今日保编者的意思理解,如果真担心保险公司破产,保险保障基金不够用,那也应该担心“大公司”,而非“小公司”吧?这不是和编者的结论矛盾了吗?

真实的情况是什么呢?无论是存款保险基金,还是保险保障基金,这些属于制度上的安排,而非经营上的安排(简单的说,如果你借给一个公司钱,他许你的回报长期来看必须低于他的利润,否则就无法兑现;但你存在银行的钱〈每个行低于50万的部分〉无论银行是否经营获利,甚或被大股东掏空,都受存款保险基金保障,即使市场上总损失超过了存款基金账户800亿,你的钱也能拿回来,这叫制度保障),跟银行或保险公司经营获利无关,也不限于保障基金的规模。

保险公司可以破产,人寿保单必须救助,引用《霸王别姬》中一句台词:说是一辈子,差一年差一个月,一天一个时辰,都不算一辈子。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人寿保险以及低于50万的个人存款,在保险公司或银行破产的情况下,所有权益都受保护,“全部,差一家公司一个地区,一个机构一张保单(存单),都不算全部”。

四、监管核心

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这个是监管核心,抓住偿付能力充足率,就抓住了保险公司安全经营的牛鼻子。保险业朋友可能都知道,客户告知书每季度更换一次,原因就是偿付能力通报的问题,目前每个季度保险公司都要申报一次。

关于偿付能力的重要性,无论怎么讲都不过分,有机会专门和大家交流偿付能力充足率问题。

偿二代监管特征及相关要素:

五、保险保障基金有多大?

讲了,作为战略基金,这个大不是“数量”上的概念,而是“制度”上的概念。不然,保险保障基金规模比银行存款基金大,就可以说保险比银行安全,岂不荒谬?

“直击”一文中讲“既然资金来自于保险,是不是所有保险公司一旦出问题,保险保障基金就会出手?

NO!

每一次出手都是很慎重的思考。

从新华保险到中华联合保险再到安邦保险集团,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两家大型保险集团,要么是拥有不错的保险底蕴,要么是具有不错的资产质量。”

这样的论断和之前犯同样的错误,保险保障基金的存在并不是以经营获利为目的,作为最后的守护者,它要保护每一位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六、国际上险企破产,善后工作怎么做?

“直击”一文中讲:“值得关注的是,九十年代大量日本寿险公司倒闭潮中,“保险保障基金”仅偶有出手,原因资产规模不够。更多的企业在出售、引资无果后,破产清算。”

事实情况是什么?看看平安证券和中国保险报的报道,值得一提的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和目前国内的做法一模一样。

日本保险公司破产处理

七、消费者权益真的不受损害吗?

“直击”一文中讲:“从消费者角度看,保险公司破产,有损失是难免的”。毕竟‘在保险公司清算资产不满足偿付寿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单为个人的,保险保障基金救助金额为保单价值的90% ;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为保单价值的80%’”。还特别标了红字。

可事实上是什么?看21条时,先看看20条:

第二十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原保险公司破产情况下,人寿保单必须转让,转让后利益不受影响。

再来看21条

第二十一条: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救助的对象是受让公司,和保单持有人有什么关系呢?90%的利益,什么概念,长期人寿保险附加费用率多少?10%的成本,不知道多少家会抢着要。

八、附录

01

02

03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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