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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涉及的多项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谈食品案件的法条竞合的处理

时间:2024-05-15 01: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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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涉及的多项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谈食品案件的法条竞合的处理

基本案情

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超市检查时发现鼠咬的火腿肠。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所进火腿肠手续齐全,但货架上的火腿长期没有进行检查。对此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当事人没有尽到检查义务,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定性,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食品经营者经营感官异常的食品,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定性,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双方争执不下。

简要分析法条竞合本是刑罚上的概念,是指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因为行政执法也往往遇到同样的问题,所以行政执法中的法条竞合问题越来越受到基层实务界的关注。如何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法条竞合问题是基层执法的难点问题。

本案,某超市虽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但对所进火腿肠长期没有进行检查,有鼠咬现象也没有发现。此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没有进行及时检查、没有做好防鼠工作、出售感官异常食品等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在《食品安全法》中均能找到定性及处罚依据:

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检验的定性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出售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定性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未按规定做好防鼠防蝇等工作的定性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那么,当事人的行为到底如何定性处罚?

首先,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多个违法行为还是单个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的多个法律条款,均是通过发现鼠咬火腿肠这一违法事实体现的,没有进行及时检查、没有做好防鼠工作是导致出售感官异常食品(鼠咬火腿肠)这一事实的原因。也就是说,没有进行及时检查、没有做好防鼠工作及出售感官异常食品是一个违法行为的多方面体现。因此,依据“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对当事人只能按照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此案的法律适用是典型的法条竞合问题。

其次,看法条竞合的处理。其基本办法是运用《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当运用这“三大原则”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时,就要适用“择一重处”这一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本案,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多个法律条款均是《食品安全法》的内容,显然难以适用法律适用的“三大原则”,只能用“择一重处”的办法来解决。因此,本案应当按照出售感官性状异常食品进行定性处理,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罚。

来源:高小超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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