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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 能不能反悔?不!除非是这两种情况

时间:2018-12-17 01: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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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 能不能反悔?不!除非是这两种情况

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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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泼可爱聪明伶俐的小编最近又收到了读者的提问:

家住广州的陈先生因为婚内出轨被妻子当场逮住了,经过多次协商,两人同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出于愧疚,陈先生同意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把他名下的一套位于天河区,大概130平方的房子赠与给年仅15岁的女儿小陈。自此之后,女儿和前妻就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成年后的小陈发现这套房子一直登记在父亲名下,便希望父亲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是陈先生诸多理由百般推托。其实,近几年来陈先生做生意一直在亏本,现急需资金周转,最近他想要卖掉分给女儿的房子。已成年的女儿应当怎么办?

离婚时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给子女

如果房产还未过户,还可以反悔吗?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当然可以反悔,因为房屋还没有过户,房产权利还未发生转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但这是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以离婚为条件的约定,而且赠与的对象是子女,而非配偶一方。这种情况下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予以撤销该赠与条款?

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子女,有异于一般赠与,一般情况下不得反悔。子女可依据离婚协议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约定,实质上是属于财产分割条款,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财产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的处理,与子女抚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等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民政局已备案的离婚协议已得到了民政部门审查及认可,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其中个别条款。

当然,离婚协议中将房子赠与给子女的条款也并非是绝对无法撤销的。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话可以对赠与进行撤销

一、如果离婚后原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撤销对子女房产的赠与,那么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法院提出撤销。

相关司法案例

秦某惠与李某强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粤0306民初15555号

法院观点:双方协商自愿调解离婚,其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履行。据双方协议,涉案房产实质为共同赠与婚生女李某奕,现房产未予过户,但双方未作共同撤销赠与,故实质权利人应为李某奕,被告应自觉遵循协议将房产及分割财产之后的使用收益部分交付李某奕;受让人李某奕为未成年人,则应交付其法定代理人即原告管理。综上,原告在未共同撤销赠与的情况,不得就赠与标的物主张相关权利。

黄某某与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粤0104民初2467号

法院观点:原告黄某与林某丙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原告黄某将自己在夫妻共同房产中所占份额赠与给了女儿林某甲,该赠与协议是黄某与林某丙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是一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以外,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现黄某和林某丙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可逆转,故黄某对林某甲的房产赠与不得撤销。

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条款不能被任意撤销,但如上所言也并非是绝对不能被撤销的。而且房屋如果没有及时过户,一直登记在他人名下,无疑是时刻面临着房屋被他人善意取得或强制执行的风险。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遭遇,笔者提醒各位,最好的防范措施就是在离婚协议签署后尽量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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