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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可否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0-04-14 21: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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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可否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

员工陈某于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6月双方协商将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职务及工资进行了调整。12月5日,某公司在公告板处张贴陈某“迟到”的公告。当日15时陈某看到公告将张贴有公告的公告板取下,并导致公告板落地。12月12日,某公司向陈某发出《员工辞退通知单》,内容为陈某故意破坏公司公告板,在公司内部造成恶劣影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故意毁坏公司财物、客人财物或他人财物的,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

【代理意见】

一、某公司12月12日作出的解除与陈某之间劳动合同的处分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明显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某公司必须要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才可以解除与陈某之间劳动关系。现某公司12月12日所作出的处分公示认定陈某系严重违纪。(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的。)

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有违反某公司员工手册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而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某公司仅仅提供了模糊不清的视频截图及证人证言来证明陈某严重违纪,其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都存在问题,因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极低,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

二、某公司单位的员工手册制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严重不合理,不能作为某公司解除陈某劳动合同的依据。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某公司的员工手册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事实上某公司单位的员工手册系某公司直接制定,从未通过民主程序也从未与全体员工讨论并协商。某公司也无法提供客观的、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员工手册的合法性。

其次,退一步讲,暂且不论员工手册的合法性,该员工手册存在严重不合理、不公平之处,例如:该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二节第八条19款,“以下行为构成较重违纪行为,公司将给予违纪员工书面警告处分,同时扣除工资人民币200元:19.故意损坏财物,造成损失的;”与某公司解除陈某劳动关系所使用的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二节第七条33款,“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依法辞退此类违纪员工,同时扣除工资20%并取消100%绩效奖金:33.故意损坏公司财物、客人财物或其他员工的财物;”该两条中存在严重的矛盾之处,一个损坏财物的行为可以有两个不相同的处罚,而且较重的违纪行为(第七章第二节第八条19款中要求造成损失)处罚却只有书面警告,而较轻的违纪行为(第七章第二节第七条中并没有要求造成损失),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某公司所制定的该员工手册存在严重的不合法及不合理,而且可以看出某公司的管理十分混乱,对陈某甚至全体公司员工的惩处十分随意,开除员工也更加随意,因此某公司所使用的员工手册根本不能成为某公司解除与陈某之间劳动合同的依据,某公司以该员工手册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明显系违法。

三、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 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某公司在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之前从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明显程序违法。且某公司在仲裁阶段已经明确表示其未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现又有其通知工会的证据,明显系之后补充的,其不具有任何证明效力。

【判决结果】

本案仲裁阶段的裁决结果:确认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本案一审阶段的判决结果: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本案二审阶段的判决结果: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作为劳动关系,本身就是一个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处于一个弱势方面,作为劳动者既要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还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本案中,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主要的证明责任在某公司,而陈某只要提供解除文件即可。首先某公司要举证证明存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规章制度的合理、合法性;其次证明陈某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再次还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以及适用法律正确。只有达到以上条件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才能被确认为合法。具体到本案中,某公司因规章制度的内容杂乱无章,虽然其制定程序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但其适用的合理性却被法院予以否认。

【结语和建议】

作为员工,在进单位工作时,必须细致的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旦违反了规章制度,如确系事实,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并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后续的解决办法;如与事实不符,应当先与用人单位反映真实情况,以求妥善解决,切不可意气用事,作出失去理智的行为。如发生争议,可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目前,在我国劳资纠纷依旧是社会的一大矛盾,其根本原因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对法律意识的淡薄,用人单位不能依法管理,劳动者不能依法维权,因此在我国大力发展并完善劳动法规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必将有较大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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