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700字范文 > 继承法小讲堂第一讲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说

继承法小讲堂第一讲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说

时间:2020-01-19 22:03:58

相关推荐

继承法小讲堂第一讲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说

笔者语

近年来随着城中村改造的兴起,分家析产、继承等纠纷频频发生,兄弟之间,出嫁女与兄弟之间为争夺巨额拆迁补偿款,不顾兄弟姐妹情感而对簿公堂。该类纠纷中,当事人一般以宅基地登记人为父母,父母过世后,宅基地拆迁补偿款为父母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拆迁补偿款。该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发生继承?子女能否按照《继承法》分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以下以笔者实际代理过的案件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李某育有五子,王某于1989年去世,李某于2000年去世。王某、李某生前与小儿子夫妇一起生活,王某、李某有老宅院一处(1987年发证确权,宅基地登记人为王某),1995年小儿子夫妇将老宅院进行了翻修重盖,其它四子均另外批的宅基地且与父母分户。王某所在村被列入重点改造村,王某老宅院亦纳入拆迁改造范围,拆迁补偿方案确定补偿标准:按照宅基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一分地130万元的予以全货币补偿。王某老宅院证载面积为5.1分,拆迁补偿款合计663万元,王某小儿子王小五领取了该补偿款。但王小二认为,该宅基地登记人为父亲,拆迁补偿款应为父母的遗产,鉴于父母未留有遗嘱,该拆迁补偿款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在五子之间分配,并将弟弟王小五告上法庭,诉请王小五给付其五分之一的拆迁补偿款。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该补偿款为王小五应获得的拆迁利益,而非父母的遗产,驳回了王小二的全部诉求,王小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本案中核心争议焦点其实就一个,即登记于王某名下的宅基地是否属于王某留下的遗产,能否发生继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因出生而获得因死亡而丧失。本案中,王某自死亡之日起便已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自然无权享用宅基地拆迁补偿款,该补偿款不属于遗产范围。王某的小儿子作为该村集体组织成员,之所以没有另外批得宅基地,是基于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随着王某的去世,王小五拆旧盖新行为的发生,该宅院的实际使用人已经变更为王小五一家。由于该村1987年颁发了最后一批宅基地使用权证后,未再更换过宅基地使用证的历史原因,造成了宅基地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但这并不影响王小五一家关于该宅院的合法使用权益,故按照“地随房走“的宅基地使用制度,王小五一家当然有权对拆迁自己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获得相应的拆迁利益。

延伸思考

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继承规则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父母去世后,如果还存在老屋,该房屋是可以被继承的,但如果老屋被拆除重建的,那随着拆旧建新,父母的遗产即已灭世,新修建房屋依法不再属于父母的遗产,不发生继承。本案中,王小五一家1995年拆旧建新时,其余四兄弟包括王小二均未表示反对也未提出要求继承分割老屋,新屋建好后,即成为王小五一家的共有财产,不再是父母的遗产,其它兄弟无权进行继承。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