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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债权资产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18-10-12 18: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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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债权资产法律风险防范

案情介绍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矿产品,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甲公司于4月通过银行汇票、汇款等预先支付货款250万元,乙公司交付了价值180万元的产品,尚欠甲公司预付货款70万元。甲公司称于、、催要。12月,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70万元债权协议抵偿丙公司债务,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于向乙公司进行催讨,11月,丙公司起诉公司请求支付70万元预付款,并向法庭提交了甲公司曾多次向乙公司进行催收的证据,以证明该笔债权未过诉讼时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催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维护了诉讼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其权利消灭的法事实,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一般来说,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债权人仍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乙双方购销合同成立并生效,判决支持丙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证据不能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驳回丙公司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欠款发生在4月,法院收案时间为11月,即使认定丙公司于催要过欠款,自至11月也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注:本案发生于《民法总则》通过之前,故仍引用诉讼时的法律规定),因此再审裁决丙公司败诉。

法律分析同订立与管理风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订立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合同,但现代企业之间的交易,一般均采取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口头合同虽具便捷性,但因其没有物质性载体,极易引发纠纷。本案中,甲公司未与交易对手签订书面合同即预付货款,导致对是否存在购销合同、合同何时成立以及权利义务如何等问题无法确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丙公司对甲乙双方有何业务往来,购买矿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货物的收付凭证、结算依据及主张的尚欠预付款由来等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仅凭三笔往来款的凭证并不能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驳回丙公司诉讼请求。

张合同权利风险

如合同订立时,未对标的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应注意防范主张合同权利的风险。出现上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时,债权人应尽量通过与交易对方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权利范围,为行使合同权利打好基础。若无法与交易对方协商达成一致,则应根据“适当履行原则”请求债务人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此,《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效维护风险

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债权人须以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此,债权人须防范债权诉讼时效灭失的风险,做好维护时效工作。《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谓“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指:

01

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第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02

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03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04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管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措施

为防范上述债权资产的法律风险,债权人须事前加强合同管理,发生纠纷时依法行使权利,加强维权。

1严格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是企业债权资产的重要载体,从保存证据、减少争议及防范风险的角度,应在交易前审慎拟定交易文本,合理安排各方权利义务。对于交易的必备及常规要素,要尽可能清晰、明确地进行约定。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企业还可以参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发布或提供的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依法有效行使债权

企业应当结合具体交易情况,依法以适当方式及时行使债权。除前述“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外,还包括: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向人民调解姿员会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向公检法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提起代位权诉讼;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进行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3适当选择行使法定权利

在合同发生纠纷时,除根据合同内容及时行使权利外,债权人还可依法行使以下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债权:

01撤销权

对于具备撤销事由的合同,企业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些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被迫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02抗辩权

对于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03合同解除权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04抵销权

对于有经常业务往来的企业间,经常互负债务,企业应当善于利用抵销权制度,通过抵销达到债权实现、防范风险的目的。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从某种意义上说,抵销是债权实现的一种非常便捷、有效的方式。

05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来源:《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案释法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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