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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L-Studies | 儿童心理与建筑空间研究系列8: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要点总结

时间:2019-08-09 20: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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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L-Studies | 儿童心理与建筑空间研究系列8: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要点总结

文稿:涛哥

幼儿园平面功能关系分析

幼儿园各功能用房配置需求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重点条文解读

Ⅰ:幼儿园平面功能关系分析

Ⅱ:幼儿园各功能用房配置需求

▲面积固定最低要求不变(▃);根据班级数增加房间数(△);根据班级数增加单间面积量(○)

Ⅲ:《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重点条文解读

现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9-,自11月1日起实施。

1.总则

2.基地和总平面图

3.建筑设计

4.室内环境

1.总则

1.1 幼儿园的规模

1.2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2.基地和总平面图

2.1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b.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c.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d.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e.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f.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2.2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b.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原规范没有规定)

c.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d.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e.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原规范没有规定)

2.4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2.5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原规范没有规定)

2.6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2.7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2.8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3.建筑设计

3.1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3.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b.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原规范没有规定)

c.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d.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3.3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3.4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3.5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b.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c.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d. 门下不应设门槛;

e.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f.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原规范没有规定)

g.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原规范没有规定)

3.6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原规范没有规定)

b.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c.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d.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e.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原规范没有规定)

f.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g.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原规范没有规定)

3.7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3.8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原规范没有规定)

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3.10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以下规定。

3.11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以下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

3.12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原规范没有规定)

3.13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以下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3.14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2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原规范没有规定)

3.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原规范没有规定)

3.16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b.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c. 宜设单独出入口;

d.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e.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3.17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3.1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原规范没有规定)

4.室内环境

4.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以下规定。

4.2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夏热冬冷、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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