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规范公共环境文明行为,推进《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面贯彻实施,市司法局近期根据该条例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在饮用水水源地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的规定,牵头拟定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止洗涤、游泳、捕(钓)鱼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名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7月24日发布,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通告》公布了全市范围内禁止洗涤、游泳、捕(钓)鱼的77座水库、29座山塘、102条景观河道名录。按照《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上述水域严格禁止洗涤、游泳、捕(钓)鱼,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通告》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执法的一项重要依据,为我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将在规范公民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促进景观河道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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