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点击“阅读原文”直达)。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按照财综〔〕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通知指出,要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改造信息系统,调整业务流程,实现与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系统对接,按规定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积极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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