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下午,由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岑溪市原副市长胡伟受贿一案宣判,对被告人胡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该案是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首例由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至,被告人胡伟在担任岑溪市副市长期间,分管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而砂场经营则属于水利局管辖范围。被告人胡伟为贤某某等人在岑溪市黄华河第四、第五标段经营河道采砂生意过程中提供便利,先后非法收受贤某某送的人民币共8万元、港币1万元以及欧米茄手表1块。至,被告人胡伟在担任岑溪市副市长期间,分管卫生和计生等部门的工作。被告人胡伟为徐某某向岑溪市相关医疗卫生部门销售药品过程中提供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徐某某送的人民币共32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伟犯受贿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胡伟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遂作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来源: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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