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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合同违约案:融资款与应收账款巨额差异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0-06-11 13: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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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合同违约案:融资款与应收账款巨额差异获法院支持

近日,以某上市公司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商业保理合同违约诉讼案,经法院二审终审,结果宣判,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债权人双方均负有向商业保理公司支付本金、利息、追索费、催收费、手续费等义务。

该案中,应付账款3750万元与保理公司提供的融资本金3000万元相差750万,法院予以认可。从该案判决结果来看,商业保理公司所提供的3000万元融资本金(融资期限6个月),对应的收益将为3750万+24%利息/年。此外还有诸如手续费、催收费、追索费等。

简要案情

5月18日,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一家供应商(以下称为“供应商公司”)签订《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约定:供应商公司将其与上市公司于12月19日签署的《购销合同》项下数额为3750万元,到期日为3月5日的部分应收账款及该应收账款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从属权利等相关权益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上市公司同时参与确认;商业保理公司向供应商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本金3000万元,保理融资年利率为6%,按月支付,最后一期利随本清等;各方同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商业保理公司与债权人公司并就上述应收账款转让办理了登记。

同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程某与商业保理公司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承诺为债权人公司在上述《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两年。

9月7日,商业保理公司依约向供应商公司拨付了保理融资本金3000万元。现涉案应收账款已全部到期,但上市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供应商公司亦未向商业保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回购价款。

保理合同约定

涉案《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约定:

应收账款到期之日上市公司仍未足额付款的:

商业保理公司有权向供应商公司追索,要求供应商公司立即支付回购价款=追索费用+其他应付费用+应收账款催收费+业务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保理融资本金。

商业保理公司有权同时向上市公司进行催讨和追索。

若保理融资到期日商业保理公司未收回全部保理融资本金的:

供应商支付逾期利息。供应商公司应按未受偿本金总额的0.1%/日支付逾期利息,自保理融资到期日的次日起算;

上市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上市公司逾期支付应收账款的,应向商业保理公司支付逾期金额0.1%/日的违约金;司应按照保理融资金额的1%/年向国立保理公司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支付方式与融资利息相同,若国立保理公司未按时足额收回全部保理业务手续费的,海奥公司应按照国立保理公司未受偿的保理业务手续费总额的0.1%/日支付逾期保理业务手续费,自保理融资到期日的次日起算;

供应商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供应商公司应按照保理融资金额的1%/年向商业保理公司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支付方式与融资利息相同,若商业保理公司未按时足额收回全部保理业务手续费的,供应商公司应按照商业保理公司未受偿的保理业务手续费总额的0.1%/日支付逾期保理业务手续费,自保理融资到期日的次日起算;

供应商支付应收账款催收费。供应商公司应按每月3333.33元的金额向商业保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催收费,支付方式与融资利息相同,逾期支付的,应向商业保理公司支付逾期金额0.1%/日的违约金。

保理公司诉讼请求

商业保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应收账款。上市公司支付应收账款3750万元;

2.应收账款逾期利息。上市公司公司支付应收账款375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5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3.保理融资本金。供应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3000万元;

4.保理融资本金逾期利息。供应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300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5.债务履行扣减。如上市公司、供应商公司中的任何一方对上述诉请的清偿行为,则其他方在上述诉请中的给付义务予以相应减少(其中第一、三项及第二、四项分别相互抵扣),同时第二项、第四项诉请的逾期利息计算基数于付款日次日予以相应减少;

6.保理融资利息。上市公司、供应商公司支付欠付保理融资利息32万元;

7.保理业务手续费及应收账款催收费。上市公司、供应商公司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53,333.33元及应收账款催收费213,333.12元;

8.保理业务手续费的逾期利息及应收账款催收费的违约利息。上市公司、供应商公司支付自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欠付保理业务手续费及应收账款催收费的逾期利息(以266,666.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9.实现债权费。上市公司、供应商公司向商业保理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7,500元;

10.实际控制人的连带保证责任。程某某对供应商公司在上述第3-9项诉请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诉讼费用。上市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程某某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法院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应收账款与融资款之间的巨额差异750万元,法院认为,商业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同时,也要承担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故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金额高于其对外支付的融资款。一审宣判后,上市公司提起上诉,但仅就“融资利息32万、业务手续费53,333.33元及逾期利息、应收账款催收费213,333.12元及其违约利息、律师费37500元”等共计624,166元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令上市公司另行支付融资利息、手续费、催收费、律师费合计624,166元将使上市公司承担的利息等各项费用合计超过年利率24%,于法相悖,依法应予以撤销。

上诉期间,2月11日,供应商公司被其他法院裁定破产。

二审法院认为,商业保理公司收取的融资本金逾期利息、业务手续费逾期利息、应收账款催收费逾期违约金之和,应以融资本金为计算基数,现商业保理公司既已以融资本金30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收取自208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融资本金之逾期利息,则同期再以实际欠付业务手续费、应收账款催收费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收取逾期利息、违约金,显属过高。二审法院遂部分改判一审判决内容,对商业保理公司诉求的业务手续费逾期利息、应收账款催收费逾期违约金不予支持。

因供应商公司于2月11日被其他法院裁定破产,二审法院将供应商应支付的3000万元融资本金的逾期利息之计算时间,由一审判决中的“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更改为“计算至2月11日止。”

据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万余元,二审受理费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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