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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南】耀州区脱贫攻坚工作导引

时间:2023-02-24 16: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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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南】耀州区脱贫攻坚工作导引

编者按

近期,区脱贫攻坚办印发了《耀州区脱贫攻坚工作导引》,对贫困退出指标、政策落实要求变化情况等内容进行了归纳梳理。以上内容对开展好当前脱贫攻坚重点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本期微信再次将相关内容予以刊载,方便全区广大扶贫干部参考学习。

贫困退出指标变化情况

01义务教育有保障指标变化情况

:贫困户退出指标中,“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修改为“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具体身体原因包含哪几种,因身体原因辍学的是否要全面落实送教上门政策等问题,待省教育厅制定具体标准后另行明确。

02基本医疗有保障指标变化情况

:由于国家医保政策变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已于底对指标项进行了调整,为确保我省退出指标与国家要求一致,本次将指标中涉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部修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①贫困户退出指标中,“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修改为“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②贫困县退出指标中,“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达到100%”修改为“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达到100%”。

03安全饮水有保障指标变化情况

:①贫困村退出指标中,“有安全饮水”修改为“饮水安全指标达到国家要求”。②贫困县退出指标中,“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修改为“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达到国家要求”。其中“国家要求”具体指: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居民生活用水量为20升/人/日以上;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严重缺水区不低于90%;一年内季节性断水不超过1个月。

04收入认定指标变化情况

:①贫困户退出指标中,“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修改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不变价2300元)”,进一步淡化省级扶贫标准。②贫困村退出指标中,“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修改为“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县平均水平”。③贫困县退出指标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70%以上”修改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05其他指标变化情况

:原定于贫困县退出评估时核查的“行政村通动力电达到100%”、“农村居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行政村通光纤宽带达到90%以上”三项其他认定指标,现修改为“贫困村全部实现通动力电”、“贫困村达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实现90%以上贫困村宽带网络覆盖”,且指标达标时间修改为底前实现。

06指标增加情况

答: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贫困人口全覆盖”指标项,指标达标时间为底前实现。

07指标减少情况

答:原贫困县退出指标中,“有安全住房农户达到97%”指标项,现予以取消。但根据7月26日全省视频会议精神,贫困县退出第三方评估及国家抽查等环节中,仍将非贫困户的安全住房作为漏评的主要依据、将-度脱贫户的安全住房作为错退的主要依据,因此虽然取消了该指标项的认定,但安全住房工作标准不能降低,必须逐户逐人分类落实相关措施:①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通过移民搬迁、危房改造、家园行动或其他措施,安全住房率达到100%。②对于非贫困户中无安全住房农户,且个人确实无解决安全住房能力的,必须全部通过家园行动予以解决,安全住房率达到100%。③对于非贫困户中稳定收入高、有能力建房但现住房不安全的;现住房不安全,但有其他安全住房的;现住房不安全,但通过与亲戚、朋友合住或租住安全住房且入住半年以上等方式解决安全住房的,必须收集相关举证资料,不允许出现既没有安全住房又没有相关举证资料的情况。

08指标认定部门变化情况

答:原基本医疗有保障相关指标由区卫计局负责,机构改革后,现明确为“基本医疗保障由区卫健部门牵头负责,其中医保政策落实由医保部门负责”。即:①贫困户退出指标中“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由区医保局负责认定;②贫困村退出指标中“有标准化卫生室”由区卫健局负责认定;③贫困县退出指标中“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达到100%”由区医保局负责认定。

政策落实要求变化情况

01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落实要求变化情况

:①原“贫困人口在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现修改为“取消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参保贫困人口不设起付线政策”。即:贫困人口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恢复起付线设置,凡单次住院总花费达不到起付线要求的不能报销。

②原“贫困人口在定点医院就诊,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0000元降至3000元”,现修改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③原“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四重’医疗保障体系”,现修改为“健康扶贫综合保障政策按国家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框架规范运行”

④原“经四重医疗保障后,贫困人口住院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其中: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合规费用报销比例95%;县级医院报销比例90%;市级医院报销比例80%”,现修改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原则上控制在80%-85%”。

02资金使用要求变化情况

答:①对已正式公布的脱贫摘帽县,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安排涉农整合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发展村集体经济、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项目。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认定原则为:该非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高于全区上年底贫困发生率平均水平。②已脱贫摘帽县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涉农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③对于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允许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

戮力齐心攻坚克难

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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