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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知贷款利率更改 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2-13 07: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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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知贷款利率更改 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楼市除了降房价这利好不出,其他的该出的都出了,现在连征信的规则都改了,只要你能买房,那征信问题就不是问题了,修改征信,只是为了整体金融游戏规则,那征信还有存在意义?

而那些持有大量房产的人都想着利好各种利好出货,但没想到这些刚需接盘力那么弱,也根本无视这些所谓的利好,楼市销售量断崖式下滑。

面对地球上最高的利息,地球上唯一的公摊,地球上最高的房价收入比,刚需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不大幅降价,他们不会入场接盘的,谁也不想当冤大头。

熟悉股市的都知道,高位时候放出利好是最危险时候,房地产在高位放出各种利好信息,至关重要的降房价信息却没有一条,没钱刚需别信那些忽悠,别急着抄底,等个三年,你的首付将变全款。#天南地北大拜年#

#借一万利息一年3595利息高吗#

本金10000元,利息3595元,折算成年利率为35.95%。按照现行司法解释显然是高了。

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将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为“两线三区”。“两线”是指24%和36%两条线,“三区”是指年利率不超过24%的“司法保护区”、年利率在24%-36%(含)之间的“自然债务区”、年利率高于36%的“无效区”。按照上述“两线三区”的规定,约定年利率不高于24%的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约定年利率在24%-36%(含)的,如果借款人主动支付了利息的,司法不予干预,仍然认定为有效。如果借款人未支付利息,出借人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判决只能支持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对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即便借款人已经将利息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仍然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出借人返还。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正(自8月20日起施行),将民间借贷利率由“两线三区”修改为“一线两区”。“一线”是以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基准线。“两区”即约定年利率不高于四倍的LPR利率的为“司法保护区”,高于四倍的LPR利率的为“无效区”。现行的LPR利率为3.85%,以此为标准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为年利率15.4%。

因此,题干中关于“借10000元,利息3595元”的借贷行为如果发生在8月20日之前 ,并且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了利息的,则属于自然债务,司法不会干预。如果借贷发生在8月20日及之后的,则年利率35.95%显然远远高于四倍的LPR利率了,如果利息未支付的,可以拒绝支付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的利息。如果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部分的利息,出借人拒绝返还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出借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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