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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要离婚 法院却判“不准离” 咋回事

时间:2018-07-24 21: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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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要离婚 法院却判“不准离” 咋回事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

妻子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丈夫在法庭上同意离婚,但是法院却判决不准离婚。这与法院在一般案件中尊重当事人意愿,看起来很不一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8日公布的这起家事审判典型案例,是否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案情】妻子起诉离婚,丈夫当庭同意

某天,已经与黄大仙结婚的豆豆来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丈夫离婚。哦,这里让原被告借用一下电视剧《美好生活》里的人名。

原告豆豆诉称,两人认识,于9月25日在内黄县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2月19日生育儿子小黄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因琐事吵架。黄大仙性格暴躁,有了孩子后更是斤斤计较,黄大仙在婚后两年没有上班,豆豆负担家庭大部分开支直至现在。如今,黄大仙收入不稳定,经常出差在外,为了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且孩子一直由豆豆带,故诉至法院。

豆豆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小黄豆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129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价值35252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承担。

被告黄大仙答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属实,但是同意离婚。

【判决】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从高中同学到结婚,从相识、相知、相处已有十余年,对彼此有充分的了解、足够的认识,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虽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从庭审看,双方纯属斗气,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双方共同走过十余年的光阴,应当珍惜。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孩子负责的态度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且双方生育一子,孩子尚年幼,需要父母的关爱,父母的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为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本院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妥善处理家庭事务,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给彼此温暖和安全感,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夫妻关系定能改善。故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争议】是兼顾了法与情,还是违法“多管闲事”?

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法院却判决“不准离婚”,有朋友看到该案例后认为,法院逾越男女双方意思裁判,涉嫌违宪违法。他说,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按通常理解,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猛犸新闻记者认为,金水区法院在本案中处理极为妥当。

首先,女方既然到法院起诉,法院就有权作出裁判。在此期间,两人完全可以自由地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其次,本案并非在开庭前“双方同意离婚”,应认定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形,法院进行调解并确认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属法定权力。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让双方冷静下来重新审视双方的结合。

再次,《婚姻法》第31条在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之后紧跟着一句话就是“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同时,在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通读之后可以看出,这两条的内涵是分别规定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制度。第31条规定的是,登记离婚情形。夫妻双方对登记离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才会到法院起诉。因此,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适用第32条,不能因开庭期间丈夫斗气同意离婚且没有主动撤诉的情况下,就转而适用第31条。

最后,金水区法院的家事案件审判法官没有简单停留在案件本身的“对与错”“是与非”,而是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成长、婚姻历程、家庭情况,找到矛盾的根源,努力去解决当事人的矛盾。这是家事审判的进步。双方均没有上诉的结果表明,法院判决或许已经挽救了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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