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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重点反馈问题 暨关注要点分析

时间:2021-01-24 11: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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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重点反馈问题 暨关注要点分析

重大资产重组是证券业务中最为复杂的业务模式之一,其审核涉及的事项与标准涉及方方面面,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常常让人有千头万绪、无所适从之感。本文将从证监会重组审核的反馈意见中反向梳理与筛选出重点审核问题暨关注要点,希望能提供一个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思路。

本文通过收集并整理最近50个证监会重组反馈意见,按照重要性原则和关注频率归纳了五大类法律问题,并逐一进行分析。

一、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是判断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关键因素,因此,无疑成为证监会的重点关注对象。

关注要点:

1、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如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需合并计算,例如,如果标的公司股东中存在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标的公司的股东为同一人或者构成关联关系,需合并计算持股比例。该等情形的认定将影响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认定,进而影响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构成借壳等重大因素的认定。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对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判定,绝不仅依赖于当事人自己的承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明确,在其所列的12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中,如果投资者认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需要提供相反证据。

案例:三七玩借壳顺荣股份,因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影响借壳的认定被证监会否决

2、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单独或联合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安排、有无股份增持计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安排、有无股份减持计划

3、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具体措施

4、交易完成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的选聘方式及调整安排

二、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关注要点:

关联交易作为常规关注要点,证监会往往关注关联交易必要性、作价依据,并结合对第三方价格、可比市场价格,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等。

重点关注问题:标的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要求:在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除了关联方资金占用必须清理的要求之外,证监会往往会进一步关注重组完成后避免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制度等未来保障措施。

(二)同业竞争关注要点:

相较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问题更是重大资产重组的红线,审核要求极其严格。

1、是否已详细披露收购方、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业务

2、是否已详细披露上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3、披露存在同业竞争的,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是否对此进行了及时披露。重点关注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有操作性。

4、披露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关注收购方或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进一步对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

相关建议:

1、审慎核查、如实披露同业竞争情况。

2、出具切实可行、时间明确的消除同业竞争方案,如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

案例:兰州民百—因兰州民百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认定,原先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较为务虚,缺少具体解决方式和时间安排导致一次上会时被并购重组委否决,二次上会时明确了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同时涵盖上述三种方式)

三、标的资产

(一)标的资产权属

《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主要涉及的问题:

1、土地、房产权证尚未办理,土地尚未变性

2、资产(主要是无形资产)尚在办理登记、转让手续

3、存在资产(主要是无形资产)共有、授权/被授权、许可/被许可等情况

关注要点:

1、权属瑕疵房产所对应的账面价值及其占比

2、拟转让资产的具体情况、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3、资产办理进展及预计办毕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逾期未办毕的影响,补充披露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4、无形资产共有及授权/被授权、许可/被许可的具体情况、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生产技术是否具有独立性

6、上述情形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以及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标的公司对外担保或者资产(包括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标的公司自有他资产)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关注要点:

1、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抵押、质押等情况及披露的完整性

2、上述担保形成的原因、主债权种类、用途,债务人及其偿债能力

3、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是否为关联方

4、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履行完毕及解除情况

5、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相关担保可能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6、该等情况对标的公司及评估值的影响

(三)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环保等资质

关注要点:

1、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环保等方面的资质是否完备、披露是否充分

2、相关资质申请、续展的办理办理进展及预计办毕时间、逾期未办毕的影响

3、对评估值、交易价格、交易进程、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四)标的公司税收优惠的持续性

关注要点:

1、标的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的可持续性

2、相关假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3、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4、对本次交易估值的影响

(五)租赁物业风险

关注要点:

1、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

2、瑕疵物业(无产权证)的建筑面积、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

3、租赁物业的权属情况,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城市更新改造、整体规划拆除、出卖或抵押等不能继续使用上述租赁物业的风险,以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六)诉讼

证监会不仅关注标的公司的重大未决诉讼,也关注重大已决诉讼对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此外,对于交易对方本身及其股东涉及的诉讼,如可能影响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归属、稳定性,以及该交易对方内部已履行决策程序的有效性,也需要进行核查与说明。

关注要点:

1、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如是,请补充披露该等诉讼的具体情况

2、诉讼事项的进展

3、是否需计提预计负债以及计提情况

4、对交易的影响

(七)核心人员的稳定性

关注要点:

1、核心人员范围、依赖程度

2、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

3、保持核心人员稳定的安排、任职时间的承诺

4、竞业禁止的安排

(八)行政处罚

关注要点:

1、披露的行政处罚的完整性

2、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

3、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的制度保障措施

(九)交易方案中或标的公司历史上涉及资产剥离、划转、债权转让事项

关注要点:

1、是否履行债权人通知、公告程序

2、披露债权人同意的具体情况

(1)债权人同意的债务金额及占比

(2)是否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如有,其对应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完毕

(3)银行等特殊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函是否具有足够的效力

四、配套融资

关注要点:

1、配套融资的必要性

(1)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及使用计划、使用进度、使用效率。

(2)上市公司及交易标的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说明配套融资对于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作用。例如,如果资产负债率较高,通过债务融资方式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增加偿债风险,通过配套融资有利于减少财务费用支出,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3)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渠道、银行授信额度是否充足,目前可支配资金。

(4)上市公司未来资金投入需求,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需要。

(5)配套资金金额与必要性是否匹配。

2、配套融资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3、配套融资项目的前置条件(审批、备案等)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修订)》,如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的,应当披露项目是否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需详细披露募投项目涉及的决策、审批、备案等程序,实施募投项目需要取得的相应资质或许可及办理情况。

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如果是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并配套融资,还需关注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已基本使用完毕,作为配套融资的前提条件。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案例:珈伟股份—上市公司于5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7月、10月、6月,上市公司变更了募集资金投向。重组前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率仅为25%。反馈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审核结果:取消配套融资。

五、关于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认购方的核查

关注要点:

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1)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需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需说明发表意见的依据与原因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或备案进展情况

公告重组报告书时并不要求必须完成备案

在重组方案提交重组委审议前必须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2、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认购方的产权控制结构,需披露至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配套融资认购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4、配套融资认购方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及有关安排,是否存在通过结构化产品参与的情形,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注:由于证监会明确禁止个人或机构通过三年期结构化产品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因此,中介机构需核查配套融资认购方中是否存在三年期结构化产品。

5、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委托方及其资金来源、资产管理模式、权益份额处置等事项。

6、资管计划的募集成立进展情况、预计成立完成时间及认购资金到位时间,认购人员名单及份额、运作机制、决策及转让程序、是否存在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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