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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法院:男子缓刑期内无证驾驶 被依法撤销缓刑

时间:2021-09-12 1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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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法院:男子缓刑期内无证驾驶 被依法撤销缓刑

王某田在缓刑期内无证驾驶小型汽车。8月8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王某田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

法律公平公正

经审理查明,祁门县法院于7月8日将王某田交付给祁门县司法局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7月8日起至11月7日止。执行机关已向王某田宣布了缓刑罪犯考验期间内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王某田承诺保证接受社区矫正事项,并在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上签名。

缓刑考验期限内,王某田又于7月8日、10日无证驾驶小型汽车(1月25日因醉酒驾驶被黄山市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先后前往祁门县司法局和历口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小型汽车的违法行为,后被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王某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法官

释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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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祁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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