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12-25 高金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其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Q上述文件如何操作?作请举例说明计算过程。
A按月汇总申报及次年清算有关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表格逻辑关系如下:
④总分公司每月汇总应交增值税=(总公司销项税+分公司销项税)-(总公司进项税+分公司进项税)
⑥分公司每月预缴税款=②分公司销售额×⑤分公司预征率
⑦总公司每月汇总计算应补或留抵税款=④总公司每月汇总应交增值税-⑥分公司每月预缴税款-上月累计留抵税款。计算结果正数为应交数,负数为累计留抵数。
⑧分公司销售额占比=分公司全年销售收入/(分公司全年销售收入+总公司全年销售收入)
⑨分公司清算应纳税额=第④栏总分公司1-12月汇总应交增值税之和×⑧分公司销售额占比
⑩分公司清算应补或留抵以后期间应预缴增值税=⑨分公司清算应纳税额-分公司全年累计预缴税额。计算结果正数为应补增值税,负数留抵以后期间应预缴增值税。
⑾总公司销售占比=总公司销售收入/(分公司全年销售收入+总公司全年销售收入)
⑿总公司清算应纳税额=第④栏总分公司1-12月汇总应交增值税之和×⑾总公司销售占比。
⒀总公司清算应补或应退增值税=⑿总公司清算应纳税额-第⑦栏总公司全年累计实际缴纳增值税。计算结果正数应补交增值税,负数办理退税。
说明:
由于分支机构每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全年累计下来应有-5.2万元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结合表中数据分下如下:
(1)总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总机构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总额×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1239/7729×127=20.36万元。
总机构全年预缴税款2.4万元,清算应交税款20.36万元,因此需补交税款20.36-2.4=17.96万元。
(2)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总额×分支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 6490/7729×127=106.64万元。
假设表中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则该分支机构全年预缴税款129.80万元,清算应交税款106.64万元,预缴多缴23.16万元。按照“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的规定,多预缴税款23.16万元可通过暂停该分支机构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抵回。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并不是所有纳税人都需按照7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进行税款的年度清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11号)第四条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转载请标注本公众号二维码,谢谢!